责任认定方面,日本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度,由加害人也就是被保险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这一制度的原因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往往较短,如果依过失责任制,由受害人在事后承担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在该制度下,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保障事业是为救助那些无法在强三险下获得赔偿的受害人而设计制定的。包括:机动车管理人肇事逃逸后,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无保险的车发生事故。
此外,在恶意事故中,肇事方也是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金的,而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赔给受害人后,可从保障事业中回收赔偿金。
在日本,强三险费率厘定采用“成本价主义”, 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介入,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经过90天的审查后,即可使用该费率。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
强三险中的赔偿金依照日本金融厅和国土交通省共同制定的“支付标准”来计算。同时,“支付标准”还将根据工资、物价、赔偿水准的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
另外,还采用“分离限额”方式,即对每个人的人身伤残赔偿限额为120万日元,死亡赔偿限额为3000万日元;对每次事故也设有最高限额。人身伤害的赔偿重点是医疗费,并以合理补偿为原则。
日本还推出了暂付金制度,这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处理事故要一定的时间,需要紧急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很多。根据法律规定,在还未确认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预先支付的一些紧急费用,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另外,日本建立国家汽车损害赔偿制度和汽车责任共济制度作为强三险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