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部门反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机动车第三者实行强制保险,国务院(国发??1984??27号)颁布《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船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988年,福建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151号文件精神,以闽政办??1988??247号文,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国务院法制局和公安部对《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解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规定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的地区”。2001年10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把机动车保险的种类、保险日期列为必须登记的内容。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是符合有关精神和《保险法》规定的。
交警部门认为,强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争论由来已久,作为交警部门是希望车主都能投保。因为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及社会财产损失,其中我市摩托车事故就占所有交通事故的70%。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车主在发生事故后免除或减少因赔偿第三者引起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