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泰州某专科学校学生尤某投保被告保险公司的学生安全保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10月8日零时起36个月。在保险凭证的背面印制有条款简介,其中在第三条责任免除中写明: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费的责任:……16、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2006年8月28日,尤某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与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尤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尤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后尤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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