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向朋友借了一辆汽车长期使用,并为该车车辆购买了保险。2004年2月29日,谢某驾车将一行人叶某撞伤。当谢某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以谢某并非被保险车辆的车主。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为此,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分歧]:对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合议庭存在以下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因为只有车主亲自开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才应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其他人对保险车辆没有所有权,开车出了车祸,则因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索赔。谢某不是保险车辆的车主,也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主的情况,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向谢某支付保险赔偿款。谢某既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保险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保险公司与谢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车辆的各项情况进行审查是其应尽的义务,谢某也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应向谢某支付保险赔偿款。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一)保险公司与谢某是经协商一致,在真实、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意思均表示真实,其保险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保险公司与谢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车辆的各项情况进行审理,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且保险单上也明确载明了车辆的基本情况,谢某是否是车主,保险公司显然是知情的。根据保险法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谢某不是车主为由拒付赔偿款,故保险公司应向谢某支付保险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