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驾驶杨某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了争议焦点,直接决定宁某能否获得全额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区别,应依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身体的物理状态是否在事故车辆内来确认,显然,杨某在事发时已离开驾驶室,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杨某的身份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条件。
另外,李某是宁某雇佣的司机,其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助手杨某死亡,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宁某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宁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强险等险种,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宁某有权要求理赔。如果保险人在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后,仍小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则应在相应商业险种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宁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6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0万元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的50万元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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