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购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却发现他所购买的汽车保险越来越不对劲。高先生发现,在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1千多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据了解,《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难道说高先生的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事情并不像高先生理解的那么简单。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这意味着,高先生的车虽然按照新车价的19万元购买保险,但无论是撞坏还是丢失,最多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而多出来的这9万元的保费,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这9万元的保费是白交了。
面对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高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