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事情,保险公司死撑到底就两个字:不赔;投保人却据理力争:要赔。
那到底该不该赔?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辉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者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于上述说法,杨海林很不赞同,他说:“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刘春辉则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
那么,如何才能完善第三者责任险,云南大滔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从伟建议,在投保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朋友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发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一致,以填补类似事件引发的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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