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王某在骨科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000元,后转病房继续住院治疗的花费是14000元以及出院后所购药物费3000元。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但王某住院期间突发胆囊炎与交通事故外伤无关联性。据此,王某的诉求只被支持3万元。
法官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值得同情,但其突发胆囊炎是因平时的不良饮食所引起,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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