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无证照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否赔付赔偿金,存在两种意见: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被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该车虽然没有正式号牌,但保险合同记录了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故该车出险时,第三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关于第三人提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牌照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主张,笔者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该条款是免责条款,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同时,该约定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故对于第三人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