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家长要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遵循孩子成长规律,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意见》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即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学校、社区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履行促进与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工作的相关责任。父母要通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体育活动等形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营造良好教育氛围,及时了解未成年子女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创造教育机会,拓展教育空间。
《意见》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利方面提出,父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强迫或者放任、纵容未成年子女订婚、结婚或者辍学。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保证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并且支持未成年子女接受更高层次的国民教育。要尊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和荣誉感。
《意见》认为,父母应该培养未成年子女树立公民与国家意识、法治观念、民族共同体意识、劳动精神,强化安全意识,提升语言文字能力,崇尚科学,遵守社会公德。 如果父母违反本指导意见,情节轻微的,由社区管理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批评、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父母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经教育不改,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应当继续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原标题:新疆出台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意见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