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了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由于房产登记事项的公证证明是根据标的进行收费,在2013年之前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2013年之后采取分档累计递减收费,平均下来比例也在千分之七八左右,对于标的在数十万到上千万的房产而言,仍然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证收费由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 .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8%收取 ;超 过5 0 0万 元 不 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1%收取。
以深圳一处500万的房产为例,最终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41400元,公证收费比例大约为标的的千分之八。正因如此,司法部废止有关房产登记实行强制性公证的通知出台之后,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深圳市公证处也接到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少询问。
不过,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孙咏梅告诉南都记者,在实际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房产的标的是根据评估价而非市场价,一处500万的房产在登记中心的评估价可能只有两三百万元。此外,继承的房产很多时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继承其中一半,那么实际标的就是一百多万。这样算下来,需要支付的公证费用是1万多元而不是4万多元,并没有那么夸张。
孙咏梅还介绍,财产继承牵涉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从准备与审查材料、厘清法律关系、进行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指导,因此采用公证的方式能够让相关民事行为的处理更加有保障。孙咏梅还透露,由于深圳经济比较发达,持有物业的人数较多,每年的公证处处理的继承类公证数量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