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明明保证要跟自己结婚,却嫁给了别人,黄先生心有不甘。去年9月,他向南京江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方按保证书所写,赔偿20万元。对此,小方认为,保证书上赔偿20万元的约定,约束了她的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方写的保证书中,关于不和黄先生结婚要赔偿20万元的约定,是对小方婚姻自由权的约束,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此外,法院认为此前黄先生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给小方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花了10万元,这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可以视为彩礼。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黄先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小方返还彩礼10万元,但是不用按保证书中的约定赔偿20万。一审判决后,小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黄先生和小方一致确认,在恋爱期间没有订立过婚约,黄先生也没有一次性给付过彩礼。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小方在保证书中认可黄先生为她花了10万元,但双方没有婚约,这10万元也非一次性支付,不能认定为彩礼。不过关于保证书中的不结婚就赔偿20万元的约定,南京中院也认为这不具备法律效力。前不久,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