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花自己工资买的大牌包包、鞋子、化妆品,离婚时,也要参与财产分配吗?昨天,尹女士致电本报周二之约,向法官谈到了自己的困惑。
三年前,尹女士和丈夫吴先生领证结婚,婚后不久,尹女士发现自己与丈夫的消费观有很大不同。吴先生认为尹女士成家后还大手大脚,没有为家庭的长期发展着想,尹女士则认为赚钱就是为了花的,应该及时行乐,不应该太省。两人为钱该怎么花,一直有很大分歧,矛盾越来越多,经常发生争执。
最近尹女士无意中发现吴先生背着她,将一部分收入交给自己的姐姐代为保管,一共存有3.6万元,这让尹女士大为恼火,加上沉积多年的怨气,两人同意协议离婚。
尹女士认为吴先生将自己的收入隐瞒下来,并扣下一部分交给姐姐保存,属于转移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但吴先生认为,和尹女士经常拿钱买高价包包、衣服比,自己存的钱只是九牛一毛,如果自己的存款要拿出来分割,那么尹女士的高价包包、衣服也应该折现参与分配。
贺艳法官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吴先生隐瞒扣下的部分收入,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关于女方所购的包包等,在《新婚姻法》中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一方的财产,但是,关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