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徐x英与原告系姑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系孤老,1997年5月,被继承人因一时想不开自杀,原告为其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此后,原告一直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并承担生活开销。1999年3月24日,被继承人与原告签订抚养协议,并做了公证,当时被继承人居住的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899弄69号202室房屋系公房,抚养协议中无法对房屋进行处分。2001年3月,被继承人为了使原告能在其身故后继承该房屋,要求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产权,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原告随即照办。2006年6月9日,被继承人去世,原告了解到,因被继承人系孤老,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的单位上海民泰装饰用品厂(现已被被告上海xx装饰有限公司兼并)对该房屋有意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1999年其与被继承人所签订的抚养协议系遗赠抚养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地、适当地履行了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徐x英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899弄69号202室的房产由原告继承。
姚峥,女,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姚峥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其承办的多件案件被选入《上海法院案件精选》。从事审判工作期间,注重理论研究,撰写相关论文数篇。主审的原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爱迪生•詹姆士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上海西涛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卫华劳动保险纠纷案被评为全国依法维权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原告朱彦策与被告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人民法院报》专栏刊登。
静安区法院位于上海市中心的静安区,因千年古刹静安寺坐落于区内而得名。该区占地面积7.62平方公里,是上海市占地面积最小的一个区,享有“精品之都”的美誉。由于所处地域的特殊性,静安区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比较多。针对这一特点,静安区法院积极实施“精品战略”,一方面,以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方法,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办案效果。近十年来,静安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至今已有12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
自2001年以来,静安法院已连续四次被上海市人民政府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