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意义上说:捐款是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一种民事行为。捐给谁,捐多少,何时捐,怎么捐,这些完全取决于捐款者个人的意愿,而这也正体现了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也予以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在威县和内江的“被捐款”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政府利用被捐者的困境或需要,利用自己的强势,公然掠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在威县中,被捐者还未取得正式编制,能否取得合法身份要由教育局决定;内江中,不但被捐者的工资发放,而且职称评定、职务升迁,均由政府掌握。由于被捐者受制于政府,因而捐的对象,捐的金额,甚至捐的期限,政府都已明确规定,被捐者根本无法选择。不仅如此,政府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和拥有的资源,明确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威县虽然没有出台红头文件,但知情人士透露:“每人交五万块钱,然后就立马入正式编制,不交的就开除,就不能再教书了。”内江市市中区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强硬规定:请各单位务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对未完成捐款任务的单位,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局扣减相关单位的预算。东兴区更直接从被捐者工资卡上扣除。“被捐款”事件说明,在某些政府看来,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只不过是政府手中的橡皮泥,可以任意揉捏。只要政府需要,就随时可以捐款的名义,使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变为政府的财产。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大对私有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物权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更进一步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劳动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遗憾的是,尽管国家一直在加大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但某些政府,为了缓解自己财政的不足,把眼睛盯住了公民的钱包,不顾《宪法》和《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以“捐款”的名义随意剥夺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如此捐款,尽管表面上披上了捐款的外衣,但实质上是政府无视宪法、法律,既想掠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又想给这种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是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赤裸裸的掠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如果此风盛行,各地仿而效之,那么以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随时都有被政府以各种美丽的理由捐出的危险,如此不但与国家一直致力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努力背道而驰,政府的公信力也会随之下降,建设法治政府也会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更无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