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自出生后,被父母送给她舅父母作养女抚养,其舅父母并办理有关收养手续。期间养父母对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平时某女也与亲生父母来往。2003年的一天中午放学的路上14岁某女被一辆大货车在某中学路段碰跌辗压,造成某女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7.5万余元。该款由某女养父母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但生父母认为他们理应取得赔偿金,由此发生纠纷。请问该案中,养父母生父母谁有权继承该赔偿金?
法律评析: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