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 年 11 月,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年的抚养费,每年 400 元。调解生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不抚养朱乙。从 1998 年至今,朱乙一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管理朱乙所形成的 2.5 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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