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万元,变成了20元,掉了一个“万”了,这金额就相差得太远了。胡女士想,这应该是向先生的笔误,遂找向先生要求纠正。但向先生不肯,坚持当时就是谈妥的20元,并非20万元。
胡女士还说,她发现前夫仍有自己不知道的财产,如房产、一辆的士等,她认为这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家里的空调柜机、洗衣机、冰箱、电视机及两台麻将机、由向先生保管的10多万元现金,也都要分割。
分还是不分,怎么分?两人协商未果,2008年11月,胡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协议书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两人说说当时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过程。
向先生说,上午9时许,是胡女士要求他去的。在办理离婚证时,由于胡女士的证件不一致,当时并未办理。而是到下午1时许,胡女士在相关部门打了证明后,再去办理离婚证的。由于家里没有钱,所以只补偿了胡女士20元。而这20元也是胡女士要求写进协议的,并用于打的的费用。
对于这一说法,胡女士说,完全相反。离婚是对方喊她去的,证明也是对方打的。而下午两人再次前往民政局时,向先生已经写好了协议书。她只是草草签了字。
“平和堂附近的房子拆迁后,他说将拆迁款给我。”胡女士回忆说。
对协议书进行过3处修改
在法庭上,向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
他说,在民政局办公现场,胡女士对离婚协议书内容亲自做了三处重大修改,其中两处是对财产分割内容进行了修改,将所有房产的所有权改成了“由双方子女继承”;另外一处是将“同意离婚”修改为“自愿离婚,对离婚协议的各项安排无争议”,最后才签字的。此外,胡女士还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声明:原被告双方是自愿……
代理律师说,这三处修改的行为以及其声明能充分证明,胡女士对离婚协议书的所有内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才签字。
案件一审择日宣判
“有五套房屋,一辆的士车,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冰箱、两台麻将机等。”胡女士说要分割这些财产。
而向先生说,一共有五套房屋,但有两套是他叔叔给了4万美金买的。而那辆的士,是出租车公司的。他也没有保管10多万元的现金。
这起纠纷,到底是向先生耍了“小聪明”,还是胡女士“故意找茬”,一审结果,法院将在近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