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二)必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世界各国民法都有明文规定,如前所述,盖源于古罗马法的规定。前述《法国民法典》第311条第1、2两款的规定,最为明确简洁。《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1、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2、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对于婚生子女的推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是最为缺憾的。但实践中,这种推定是存在的。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如无反证,不会有人否认妻所生之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生活中关于“七活八不活”(民间认为怀胎7个月出生者即可成活,怀胎8个月出生不一定全活)的俗语,也可以印证事实上的推定习惯。适用推定的期间,各国规定不同。可以肯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者,一律推定为婚生子女;婚姻成立后或离婚后的适用推定期间,不妨从其宽者,如台湾婚姻成立后180日或离婚后303日,较可采用。非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不能推定为婚生子女。非在婚姻成立后180天或婚姻关系解除后303日出生的子女,也不能推定为婚生子女。
(三)必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关于此要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为“于法有效的确认为婚生”,《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反对此类推定的相反证据”,“台湾民法”规定为“证明妻非自夫受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实务上确有证据证明子女为非婚生者,可以否定其婚生子女的地位。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一般均概括地规定,即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构成此要件。该客观事实仅以妻与人通奸尚不能构成 ,因该事实不足以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包括:1、性交不能,包括外在的不能和内在的心理不能,前者如空间阻隔,一方出差远离另一方相当的期间,后者如夫妻反目分居。2、与受胎无因果关系,如夫无生殖能力等。3、子女外在特征非与种族相同或相似,如皮肤颜色,子女与妻之情人特征相似等。4、亲子鉴定否认为婚生子女,此点为最重要、最具说服力的反对推定的证据,在实务中广泛采用。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已经能够作出否定或肯定亲子的鉴定。上述四项客观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确实证明者,方可推翻婚生子女的否定。
那么,什么是亲子鉴定呢?在亲子鉴定中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实务中怎样操作呢?
所谓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当今法医学的亲子鉴定方法,有血型鉴定,外貌特征的对比,皮肤纹理的检查,遗传疾病的检查,耳垢的区别,味盲的检查,以及受孕期、生产期,生殖能力的推断等。随着技术的进步,检查的样本由过去单纯的血液,扩大到头发、唾液、骨骼、体液等等都可以做鉴定,甚至还未出生的胎儿就可以利用孕妇羊水做鉴定
亲子鉴定自古有之,古人就有“滴血验亲”的说法,主要看双方的血浆和血细胞是否产生反应:两个人的血放在一起,相融就是一家人,否则就不是一家人。其实这只是一种不科学的、极粗糙的鉴别方法:如果相融,判定结果为一家人的准确率只有60%左右。
DNA技术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带来了崭新的空间。DNA亲子鉴定的原理是什么?科学的解释是: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
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30亿个核苷酸的组成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DNA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如何?专家说,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