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自然债务的历史发展,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不论各国立法与学术存在如何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自然债务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合乎具有普适性的道德观念基础之上。以此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将自然债务原理适用于婚外同居的时候,无疑是在冒道德和法律的风险。以中国的历史与国情看,婚姻与家庭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所珍视的传统价值。根据2000年有关部门为配合婚姻法修订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民众意愿调查,有“99.4%的公众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75.8%的人认为法律应制裁婚外性行为,认为法律不应干涉的只有5.6%;赞成法律制裁重婚或纳妾的有94.2%,反对法律干涉的只占1.8%;47.6%的人希望进一步限制离婚,86.8%的人同意在离婚时对破坏婚姻家庭的一方进行惩罚。普通公众认为通奸、虐待、重婚纳妾、暴力殴打等行为是破坏婚姻家庭的主要行为,其中填‘通奸有外遇’的占76.6%,‘虐待遗弃’的占14.1%,‘重婚纳妾’的占13.6%,‘暴力殴打’的占10%。另外,调查中有88.1%的人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实行谁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谁负责(即承担责任)的原则。”[8]据调查者的解说,此次调查按不同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环境、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确定样本在各类地区的分配数量,以此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按农村卷和城市卷分卷等量进行了问卷调查,应该说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普通公众目前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对《婚姻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及关注程度。尽管这一调查也还存在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所包含和反映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反对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是为社会民众所认同的观念。自然,它也理当成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道德基础。以此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支撑它的道德基础就是需要质疑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前半部分的第一层含义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同居持否定立场,但随后的第二层含义却又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同居补偿的默认和维护。这里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这种对履行补偿的默认和维护包含着对合法婚姻配偶财产权的侵犯。众所周知,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中国人的传统,至今也是占据主流的婚姻财产制度。从性质上讲,这种共同财产制属于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在此情形下,认可一方配偶对婚外同居补偿的有效,就意味着认可对另一方配偶共同财产权的侵犯。而其所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前后两层含义在道德上的分裂。我们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想在夫妻、配偶、同居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其间配偶一方存在着故意的情形,作为与配偶同居的第三人也存在故意与善意之分,如果将利益的平衡建立在不分过错与善恶的基础上,这样的利益平衡很有可能就是一种错误。
将自然债务的原理适用于婚外同居补偿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司法中的棘手难题所作的一种尝试,但此举很有可能招致非议和败笔。除了上述的分析外,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自然债务应该是建立在道德统一的基础之上,它应该是依一般观念认为应予偿付的道德上的义务,而这恰恰是婚外同居所不具备的。以今日中国的情形而言,对婚外同居予以否定而不是姑息、迁就和默认才是合乎民意人心的。婚姻与家庭自古以来就是为中国人所珍视的价值,今天我们也看不出有否定它的必要,因此,作为一种导向,维护婚姻和家庭的存在与稳定仍然应该是司法解释需要尊重的价值,就此而言,制定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是需要持谨慎态度的,因为它在悄然制定和改变规则。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页。
[3]参见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4]转引自王明锁、魏磊杰:《论自然债务》,《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8]2000年4月,“为配合婚姻法修订工作,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此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按不同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环境、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确定样本在各类地区的分配数量,以此对全国(港澳台除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按农村卷和城市卷分卷等量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分为:公众对现行《婚姻法》的了解及修改意愿、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和亲属共六个部分。参加调查的群众中,女性占51.9%,男性占48.1%,平均年龄42岁,已婚者占87.1%,因各种原因单身者占12.9%。”参见王胜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