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法院合并审理后,于2010年4月判决认为:原告刘红玲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赵光武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刘红玲与赵光武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路英与赵光武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成立,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刘红玲与赵光武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刘红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一、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二、准予刘红玲与赵光武离婚。三、子女赵寒晶由刘红玲负责监护。
本案判决的真正价值在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成功地解决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尽管对认定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可能会有争议,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其价值和意义是不可否认的。它说明不仅完全可以运用民事诉讼解决此类纠纷,而且比行政诉讼更科学,更顺畅、简捷、彻底。可以将相关的婚姻诉讼合并审理,“一网打尽”,无需重复诉讼。这充分体现了体现了现代先进司法理念,是能动司法的好典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婚姻法在实体方面的立法有长足进步与发展,取得了可喜成就。[9]但婚姻诉讼程序立法还相对滞后,至今没有建立家事诉讼程序(人事诉讼程序)。这种立法现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需要。因此,我们呼吁,应当尽快建立家事诉讼程序。在家事诉讼程序尚未建立前,应当先对目前亟待解决、而且完全可以解决的婚姻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予以规范,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先后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
[1]《妻子持假证登记结婚丈夫起诉被驳回》 ,2010年01月04 日《北京晚报》.
[2]《20年前用假身份结婚现想离婚一二审败诉金湾一妇女违反结婚登记程序处境尴尬》
[3]《泉州:婚龄不足冒用亲姐身份登记 姐状告妹“讨名字”》l 。
[4]《奔波4年为何拿不到结婚证楚天都市报》,2007年09月06日 17版。
[5]《林远锦“丈夫想离婚 妻子却说没跟他结过婚”》,2008年3月19日《台州日报》。
[6]王礼仁《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以女性从政和婚姻诉讼为视角》,《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7]李明舜《民法典的制定与结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
[8]《哥哥冒用弟弟身份结婚 嫂子起诉结婚证被撤》。/
[9]巫昌祯、夏吟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