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收藏了另一方单方签字或盖章的的忠诚承诺书,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协议关系。
[2]“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见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3]郭站红:《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学思考》,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袁泓、毕晓宇:《浅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6期。
[5]参见赵敏:《“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包静雅、王英秀:《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载《襄樊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
[6]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混合给付”在学理上通常作为债之标的来看待的。笔者以为,任何相对法律关系(包括身份法律关系)的标的都是给付,都可以把给付分为作为给付、不作为给付和混合给付。
[7]参见刘得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8]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93年度台上字第3066号判决:“依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而决定其成就与否之条件,谓之随意条件,仍为条件一种,并非无效。”转引自林诚二:《民法总则(下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2页注⑦。
[9]法定条件,是一种假装条件,是把依法律规定或在解释上当然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要件作为条件,附法定条件等于无条件。参见施启杨:《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第263页。
[10]我国《婚姻法》在第4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1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1页。
[12]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6—377页。
[13]身份行为分为广义的身份行为和狭义的身份行为。广义的身份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即发生亲属法效果的行为,狭义的身份行为也即纯粹的身份行为,仅指直接以发生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之行为。参见施启杨:《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第203页。
[14]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2页。
[15]参见赵敏:《“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6]陈甦:《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1日。
[17]参见郭站红:《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学思考》,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8]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19]张弛:《夫妻间“忠诚协议”问题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3期。
[20]权利具有两面性。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世却是绝对权(对抗权);再如配偶权对内是相对权,对外(对世)却是绝对权。
[21]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4页。
[22]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4]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条文中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6]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曾先生认为由非财产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具有行使专属性,不具有享有专属性。见同书第314、3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