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对不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不甚了了。认为举办了婚礼就算是合法夫妻,等到孩子已到学龄,想报名入学时才发现必须领取结婚证;等到对方向法院起诉后才发现,没有结婚证根本拴不住那颗已经放飞的心。
2、寻求精神慰藉。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人口的大面积、远距离流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背井离乡,在为生活打拼之余常感空虚、寂寞。当在他乡遇到关心、照顾自己的异性时,极有可能先把登记结婚放在旁边,以同居方式来寻求暂时的心灵寄托。
3、家庭环境相对宽松。随着新婚姻法对同居“非法”定性的取消,一些父母不再把未婚同居视为洪水猛兽,一般而言,只要子女的同居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对子女的同居行为,不少家庭均持宽容态度,这使得同居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的温床和土壤。
4、“快餐式”恋爱观走俏。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作节奏加快、生活压力加大,为了缓解生活压力,“只要曾经拥有,不在乎天长地久”的“快餐式”的恋爱观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传统的恋爱观、人生观受到冲击。有些人不在留念曾经的海誓山盟,更多的向往无拘无束的未来,闪电式同居、闪电式分手现象增多。
5、作为同居关系解除的凭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起诉要求解决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同居双方发生矛盾时,因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不再受理,只能以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法院所作出法律文书作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