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渊源中我们可以借鉴到以爱作为基础建立婚姻家庭约束夫妻双方关系的理念,这样的伦理道德约束,是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固的得以维系的坚韧纽带,更加长久的得以延续的坚实基础。针对解决我国现实越来越流行的“闪婚”,也就是草率结婚的情况,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男女双方结婚的基础条件,强化双方缔结婚姻的“爱”的基础,从而增加婚姻长久性,稳固性。将“爱”作为缔结婚姻的基础纳入法律的基本原则予以规范,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不自由”,实际却是我们以后享有真正自由的保障。因为,没有“爱”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就真正成为围城真正成为坟墓了,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才是真正的禁锢真正的不自由。正如卢梭所言,每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但是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因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看到它在维系家庭团结,维系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效果,我们以应当从中汲取这样道德约束的内在的知耻的责任感,与守法义务感的自觉养成中着手,在构建婚姻和谐、维系家庭团结的同时,发挥和谐家庭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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