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是指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被继承人是继承法上对死者的一种称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留存于银行的存款如何办理,这是个难点,也极易引起纠纷。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除储户本人外及法律明确规定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查询储户的存款。作为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视同查询全体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理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查询。问题关键在于,继承人究竟有那些人?如何确定,是否丧失继承权?均应予以明确。
银行是金融机构,无法也不可能调查这些问题,故而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笼统地规定,办理继承存款过户支取必须出具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及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方可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规定,并未指明如何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也就是说,银行现有的办理继承存款过户支取都建立在被继承人存款各个要素明确且可出具继承权证明书的前提下。
既然,司法作为私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继承存款过户,无其它难度可言。可是,以公证法律文书即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却有很大不便。
第一,开具继承权公证文书应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如存款储蓄所的名称、户口、账户、日期、金额等证明材料。继承人因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无法得知上述信息,带来许多不便。
第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存款。此规定仅仅是部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在实践上,银行都按此规定进行操作。可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非司法行政机关,因而,根本无权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如此一来,银行的笼统性规定继承人可依据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继承存款过户的规定,遇到无法查明被继承人存款的情况,实属执行不通!
以上如述,全部是法律规定的盲点。银行既不可以不遵守行业规定,也不可以被诉诸法律,损毁名誉。为此,本文认为,采用以下程序可以防范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风险。
第一,建立与公正制度相衔接的查询制度。
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故而可以转嫁于公正机关予以确定。当公正机关确定了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后,出具了用途为查询账户内金额的亲属关系公证文书后,银行可依其为继承人提供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相关信息。此举既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也不与《商业银行法》冲突。
第二,建立银行上级管理机构的批准制度。
银行管理实行总行批准制度。银行遇到上述案例,落实总行批准制度,既可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内部处罚,也可以规避此类业务风险的发生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