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免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关怀军人家庭,保护军人婚姻,是我国的一项政策,因此我国法律有着许多特殊规定,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侵犯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对军婚进行保护,对于促进军心稳定,抓好部队建设,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严格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不将军婚特殊化,有利于维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可减少丧失感情基础的婚姻,对创建和谐家庭也有重要的意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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