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 版,第196页。
[②]李亚杰等:《我国8100万家庭充斥暴力 代表呼吁妇女勇敢说“不”》,新华网, 2006年3月7日。
[③]2003年受理747件;2004年受理831件;2005年受理961件;2006年受理932件;2007年受理1057件;2008年1—9月受理1107件。数据提供: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档案室。
[⑤]2007年1月16日上午,杨女士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丈夫陈先生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共计7143.26元。北京宣武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婚姻过错赔偿,应具备四种要件:1、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2、该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是一方的过错;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还要具备一项特殊的要件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杨女士以陈先生殴打致伤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杨女士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驳回了杨女士的起诉。甄红:《妻子因家庭暴力提起民事赔偿法院不受理》,中国法院网,2007年1月17日。
[⑥]陈明霞、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182页。
[⑦]贺卫方:《“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301页。
[⑧]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第108页。
[⑨]张继成:《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3页。
[⑩]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276页。
[1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28页。
[12]陶皓《寻求正义与和谐之间的衡平》,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852页。
[13]“条文至上”乃是离开条文就不去裁判,不敢或不愿去裁判,或者不知任何去裁判:“条文虚无”乃是随意偏离条文,或者随意偏离条文的常规适用,进行随心所欲或者别有用心、另有企图的裁判。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三卷)——裁判模式、自由裁量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169页。
[14]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8卷第5期,第109页。
[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黄松友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2页。
[1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17][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王宝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