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2、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机制。在强化诉讼全过程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鼓励夫妻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比较大的,通过在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保护无过错方,是对过错方的惩罚,也可以对其他人员起到较好的警戒作用。
5、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尤其是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正如一起诉书中写道“作为农村妇女,即一家出一家,实属不易”。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在分割财产时对妇女有一定程度的倾斜;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6、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因双方的敌视态度导致对对方的义务甚至对子女的义务均怠于履行,很容易激化矛盾,法官全程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有关子女的义务,如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降低父母离异后对子女关爱的影响。
7、利用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判决后涉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案件,法院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三)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激浊扬清、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关注离异家庭的子女,起到保护与教育的作用,防止危害他们行为的发生,也预防他们走向违法犯罪之路。(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蔡晓磊 王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