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都是人类社会劳动的成果,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人类财富的一部分,但两者在表现形态、价值量和其实现方式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而恰恰因为这些差别,造成了学界对其认识的错位,以及实践中如何进行分割,显得无计可施。
1、从表现形态上看。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没有外在形体,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知识的掌握和利用故又称无形财产。而物质产品(有形财产)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外在的形体,占有一定的空间,并能为人直接控制和掌握。
2、从价值量上看。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物质产品)的价值量等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知识产品的价值量却不能简单地以此来计算,它包括知识产品所消耗的全部成本和花费的全部费用,创造者学习积累知识的必要劳动时间和进行创造活动的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创造性劳动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识产品既是有价的,又是无价的,说它是有价的是说它可以通过一定的价格进行交换,说它是无价的是说每一项重大的科学技术发明或一部伟大的文学艺术作品,它所产生的价值又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主要指其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3、从价值的实现方式上来看。物质产品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来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比如房屋的主人通过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或变卖房子取得房款或自己居住。但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对它的使用和处分要受到资金、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并不能直接取得经济利益,比如某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没有多种实施,而且暂无他人购买,专利权人就无法就该专利权获得经济利益,也即没有收益,但不能以此否认知识产品的价值,从而否定其作为财产权利的客体。同时,知识产品的使用是有时效性的,世界各国知识权法对明确规定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超过此期限,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受法律保护。
4、不可分割性。知识产品所具有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特点,是以精神成果为内容,体现的是创作者完整系统的创作思想,这也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知识产品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部分,都不可能具有以上特征从而获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同时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也决定它不可能象物质产品那样进行物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