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
一、双方经过相识、相恋、已经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就婚前及婚后的有关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本协议。
二、双方同意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具体为分别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夫妻财产制度。
三、双方婚前取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在各自名下单独署名的房产、车辆、股权、债权、存款、投资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及收益。
四、双方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F:各自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财产;
G:双方婚后取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在各自名下单独署名的房产(比如女方所有位于***的房产一处)、车辆、股权、债权、存款、投资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及收益;
H: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其中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归受赠方所有;
五、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因双方共同生活而变为共同共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对各自财产的处分权,另一方不得干涉。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婚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承担平等的财产责任(原则上各承担一半,如一方自愿多承担或全部承担的不在此限),主要包括小额生活用品开支、抚养小孩、赡养父母而产生的费用。
七、双方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互敬互爱的原则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