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新时期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其中,公正廉洁执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
要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既需要社会形成尊重法治的良好氛围,更需要法院和法官自身的不懈努力;既需要立法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更需要人民法院从完善自身工作机制上不懈探索、勇于创新。
审判权处于人民法院各项职权的核心地位,审判职权的配置,既涉及各项权能的合理分配,又涉及各方主体的职权划分,内容多样、主体多元。其中,管辖权的合理设置处于审判权配置的基础性地位,因此,上海法院以管辖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对审判权的配置进行了优化、调整。
将一审民商事大标的额案件进一步下放到基层法院,以逐步实现高院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为有效将矛盾纠纷就地、就近解决,从2008年4月起,上海高院就将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不仅有效缓解了申诉案件大量涌向最高法院而导致的矛盾上移等诸多不利影响,也提升了基层法院审理大标的民商事案件的能力与水平。在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数占全市法院一审收案总数近99%的情况下。2009年,上海法院仍然保持了90.6%的一审服判息诉率,经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8.6%。
目前,上海法院正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沟通、争取支持指导,研究探索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从5000万元调整为1亿元,中级法院审理10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此逐步让基层法院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主体,中级法院成为二审终审、定分止争的主体,高级法院成为申诉审查、再审纠错的主体,更科学地实现各级法院的审级功能定位。
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增强,加强法院管理,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破解审判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成为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公正廉洁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上海法院以审判管理为重点,注重处理好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主从关系,使审判管理让审判权更好地行使,而不是取代审判权,使审判管理权到位而不缺位,适度而不过度;注重处理好审判管理对审判权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实现双向互动的服务管理;注重处理好审判管理结果和过程的关系,审判管理要对审判、执行的过程和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研判、及时解决。经过多年努力,基本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审判管理格局。
在管理主体上形成了统一领导、三位一体、四管联动、职权分明的多元、多层管理格局。在全市三级法院全面成立了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法院审管办与审委会办公室、审监庭合署办公;实现了院长、审委会宏观管理,审管办综合管理,庭长、审判长微观管理和法官自主管理的有机结合。
在管理内容上形成了优化整合资源、双向监督制约、强化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注重办案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夯实审判力量;制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统一执法标准;建立下级法院对改判发回案件提出异议的反馈机制和工作建议书制度,形成立体联动反馈机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通过窗口建设和经常性检查,形成抓行为规范、抓廉洁自律的长效工作机制。
在管理方式上健全了动态研判、公开民主的科学管理机制。对容易滋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审判、执行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岗位排查廉政风险,实施廉政风险动态监控,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动态评估机制。通过落实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及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实现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庭审录音录像全程化、公众查阅档案网络化等举措,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拓展司法民主的新领域、新途径,强化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制约,利用外部力量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最关键、最基础的因素是人的因素,一支政治上可靠、廉洁上可信、能力上可倚的法官队伍,既是司法公正廉洁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廉洁的保证。
在提升法官专业素养上,上海法院以推进法官培训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为手段,在案多人少、审判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注重专业知识、社会阅历和实践历练的结合,着力培养一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既精通国内法,又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复合型司法人才队伍,进一步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
在推进司法廉洁工作上,我们提出让权力透明、对权力制约、使权力规范,从公信着眼、预防入手、规范着力,强化“四个融入”,即将廉政教育融入司法文化,将廉政管理融入司法领域,将廉政预防融入司法环节,将廉政查处融入司法监督。
根据这一思路,上海高院先后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文件;同时,积极探索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隔离墙”机制,稳步推进法官与律师配偶一方逐步退出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净化法官的社会关系网。截至今年9月,上海三级法院已全面实现一方退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赞同,也得到了最高法院和市委主要领导的肯定。经过多年努力,上海法院的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12年来未发现三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违法违纪的案例,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得到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