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及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至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由此可见,碳交易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不过因为碳交易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需要慎重的考虑。
笔者认为,在四川农村要通过依法全面实施好以“碳交易”为亮点的省农村能源条例,促进农村生态文明构建,仍需切实解决好“沼气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和“养殖污染治理压力较大”等问题。为了确保以农村沼气池为主的碳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并防止农村碳汇资源被贱卖,以保障农民得到更多的碳交易资金用于对沼气池的维修、监测、保养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笔者建议:四川农村开展能源碳交易制度,亦应在其省域范围内的农村污染源总量控制下进行。
这也就是说,四川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之时,即有必要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染源总量控制”的限制。因为,只有通过这样严控区域内的污染源总量,才能促使农村更多规模养殖场尽快配建沼气设施,降低污染排放量。如果达不到,就必须在本地国有独资的碳交易储备中心花更多的钱购买当地农民的沼气碳排放指标,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碳汇资源不被贱卖,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有鉴于此,四川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之时,确实有必要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染源总量控制”的限制。如地处四川省川北大门的广元市,通过在上海世博出卖两万张绿色出行低碳交通卡和向广州亚运会提供一万吨碳减排指标,就收获了既减少碳排放,又为当地农民换回了肥料、环保设施等农用品的效益。连美国前副总统戈尔等一些大名鼎鼎的人士,在上海世博期间,亦曾为广元市的农民买单。所以,通过立法把农村污染源总量控制在一个科学、合理的达标排放的层面,就是为了促进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的更好建立和促进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能更好的组织开展,当然亦是为了力争农民得到更多的利益并最终达到促进农村生态文明构建之目的。
笔者近期以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列席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特别建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职能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之时,完全有必要在该省人民政府的统筹和在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共同搞好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农村能源碳交易的组织开展工作。
笔者为何要提这条建议?因为,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形式是“碳排放”,而减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和防治农村以养殖污染为主要污染源的水体和气体的面污染。虽然,四川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其农村能源管理的牵头部门,但由于与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和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有关的主要实施法律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主体又是县以上各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为强化县以上各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四川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职能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和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之时,确实有必要在同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同搞好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农村能源碳交易的组织开展工作,以期共同为依法实施“碳交易”,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而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