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中第 5.1 条款规定,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从事其他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工作。
具体分两类:一类是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此类压力容器可以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到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 A3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另一类是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实施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具备 A3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具有 A1 级或 A2 级或 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即具备 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除外)。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 1、2 级。取得 1 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 2 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3)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 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得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4)取得 GC1 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 2 级(含 2 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 1 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得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为:GA 类划分为 GA1(GA1 甲、GA1 乙)级和 GA2 级;GB 类划分为燃气管道 GB1 和热力管道 GB2(1)、GB2(2);GC 类(工业管道)划分为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
2)许可项目中,GA1 甲级可以覆盖 GA1 乙级、GA2 级,GA1 乙级可以覆盖 GA2 级。GC 类分为 GC1 级、GC2 级、GC3 级,GC1 级可以覆盖 GC2、GC3 级,GC2 级可以覆盖 GC3 级。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进行的验证性检验。
锅炉监督检验方法: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向监检机构支付监督检验费用。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
(1)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3)监检员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4)制造(含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监检合格后,监检员打监检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