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质量检验的目的划分施工质量检验按质量检验的目的通常可分为:施工过程质量检验、质量验收检验和质量监督检验三种。
(1)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过程各阶段实施的检验,一般包括自检、互检和专检,以及企业内部质量主管部门的检验。
(2)质量验收检验针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子单位)及隐蔽工程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检验,一般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参加验收。
(3)质量监督检验由独立的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质量停止点、监检点进行的检验,一般由质量监督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部门或消防等部门实施。
按施工阶段通常可分为: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三种。过程检验:施工期间各方所进行的检验,包括质量控制点检验,隐蔽工程检验,关键过程,特殊过程检验,过程试验,检验批和分部分项验收等。
最终检验: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检验,包括单位工程验收、联动试车、质量监督检查核定等
二、施工质量检验的依据和内容施工质量检验主要依据:有关的质量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产品技术文件;企业内部标准等。.
三、施工质量“三检制” 施工质量的三级检查制度,简称“三检制”,即操作者的“自检”,施工人员之间的“互检”(交接检)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专检”相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
1.自检:是指由施工人员对自己的施工作业或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自我检验,实施自我控制、自我把关,及时消除异常因素,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作业。
2.互检。指同组施工人员之间对所完成的作业或分项工程进行互相检查,或是本班组的质量检查员的抽检,或是下道作业对上道作业的交接检验,是对自检的复核和确认。
3.专检。是指质量检验员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用以弥补自检、互检的不足。
4.“三检制”的实施程序工程施工工序完工后,由施工作业队(或施工班组)负责人组织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项目部,组织上下道工序“互检”,互检合格后由现场施工员报请质量检查人员进行“专检”。
。“自检”记录由施工作业队(或施工班组)负责人填写并保存,“互检”记录由领
工员负责填写(要求上下道工序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专检”记录由各相关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填写。
四、施工质量检验
1.材料质量检验。对材料质量的检验包括:材料实体质量检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和试验复验等内容。
2.工序质量检验。机电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的基本方法包括:感官检验法、实测检验法和试验检验法等。
2.不合格品处置
(1)不合格物资处置
1)当发现不合格物资时,应及时停止该工序的施工作业或停止材料使用,并进行标识隔离;
4)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应联系供货单位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
5)已经形成半成品或制成品的过程产品,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提出处置措施;
(2)不合格工序处置处置方法:返修处理、返工处理、不作处理、降级使用(限制使用)、报废处理。*(返修不见报)
1)返修处理:工程质量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可使产品满足预期的使用功能,可以进行返修处理。
2)返工处理:工程质量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返工处理可以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可对产品进行返工处理。
3)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但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部门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或经检测鉴定虽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也可不作专门处理。
4)降级使用(限制使用):工程质量缺陷按返修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无法返工处理,可作降级使用处理。
5)报废处理:当采取上述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或标准,则必须报废处理。
六、施工质量验收
3.隐蔽工程验收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 48h 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隐蔽方式、验收时间和地点等。
4.工程专项验收工程专项验收主要包括:消防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建筑防雷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安全验收和规划验收等。专项验收应在分层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工程总体验收前进行。
5.当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应由总包单位报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和监督检验约定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