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的危险不包括行为的危险,而只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可能侵害法益的状态,属于结果。以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实害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还可分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关于其区分标准有如下观点:
1. 具体危险犯是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抽象的危险犯虽然也以发生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但它是不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2. 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但是前者的危险是需要司法上具体认定的,后者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
3. 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所导致的一种状态,即作为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本身的属性,即行为的危险。
4.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危险程度的差异,如前者是紧迫的危险,后者是缓和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