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从“诗教”的观点出发,对文学作品的社会作用给了极高的估价。《论语·阳货》篇记载道:“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孔子对文学作品的美学作用、认识作用、教育作用等乃至知识学习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肯定。他的“兴观群怨”说对后来的诗学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兴”,是就文学作品的审美作用而言的,指诗歌的生动具体艺术形象可以激发人的精神之兴奋,感情之波动,从吟诵、鉴赏诗歌中可以获得一种美的享受。可见,孔子实际上已接触到了文学的作用,不只决定于作品本身的客观意义,也与读者有密切关系。文学的美学作用是作者与读者共同创造的。
“观”,是就文学作品的认识作用而言的,而孔子所说的“观”比较侧重在诗歌所反映的社会政治与道德风尚状况以及作者的思想倾向与感情心态。从诗“可以观”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孔子对文艺与现实关系的理解。他要求文艺能比较具体、比较确切地反映现实的真实状况,体现了孔子文艺思想中的现实主义特征。
“群”,是就文学作品的团结作用而言的。孔子认为文学作品可以使人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感情,加强团结。孔子所说的“群”,是在“仁者爱人”与“泛爱众”的基础上的群,而不是少数人以某种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小宗派之“群”。
“怨”,是就文学作品的干预现实、批评社会的作用而言的。“怨”的主体是指对现实不良政治的批判。孔子对“怨”的肯定,也是和他提倡的“仁”相联系的。他允许百姓对“不仁”的现象直接通过诗歌来加以揭发,这正是孔子思想中的民主和进步因素的集中表现。它也是孔子对古代献诗讽谏传统的一个理论上的概括与总结,并成为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发展史上的重要传统。
孔子的“兴观群怨”说对文学的社会作用作了相当全面的分析,它对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