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增加1条,作为第39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大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第39条)。这一规定对人大常委会提出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代表的履行学习,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十一、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改为第32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3、命题角度分析:新代表法完善了对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规范了人大代表人身保护许可权的行使主体。保证了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使人大代表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第32条第3款)。这一规定完善了对代表的审查内容,有利于保障代表不会因行使公权而受到打击报复。
十二、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4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4条改为第3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38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第38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第36条)。这些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进一步帮助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了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履行职责。上述内容需要重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