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从近些年的现实看,我国社会纠纷的发生、发展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与规律。
第一,社会纠纷的总量不断增加,在今后较长时期中,仍将处于上升趋势.
第二,常规性纠纷易于向非常规性纠纷转化,而非常规性纠纷则有可能酿成重大社会事件。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的发生与我国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节律保持着一种非良性的对应。即“借时而发、借势而发”。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的发生与阶层或群体意识的强化呈正相关效应。
第一,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受益不均是酿积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原因。
第二,社会政策调整中利益格局的变化加剧了社会矛盾。
第三,在社会转型中政府管理行为失当与部分社会纠纷的形成具有直接联系。
第四,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权威及控制能力相对减弱降低了社会纠纷发生的抑制力.
二、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特点
1、党委、政府牵头,各部门全力配合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体与动员机制。
3、思威并济与利益平衡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导方式。
第一,调整某些政策措施或改进(包括放弃)某些政府行为。
第二,督促和约束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纠纷主体的某些问题。
第五,整合诉求,将纠纷引入司法或其他程序,用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手段处置非常规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