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违反地图管理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本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等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应当保证地图的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现实中,因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例时有发生,给我国政治、外交和国家安全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单位应当保证地图的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如果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两种,即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1.刑事法律责任。实施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还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是确定
应否承担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所涉及的罪名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泄密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但是,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错绘、漏绘,不承担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对实施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两种不同方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的行政责任,但是,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任何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行政处分的对象则只能是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条未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种类作出规定,由国务院在制定有关地图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等管理的具体办法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等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