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级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意见。其主要包括6项内容:一是强调上级法院应依法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二是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范围与方式;三是对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四是明确了上级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级管辖的权力;五是规范了发回重审程序;六是进一步规范了高级法院发布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重大”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重大灾害等案件。“复杂”、“疑难”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产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如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某些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如酒店免费停车场的“保管”义务问题。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究竟什么样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由上级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综合个案案情斟酌确定。(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包括当事人与相关法院或法院负责人有利益关联、案件与当地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地方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判等情形。|法律敎育网|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多案件涌向上级人民法院,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类案件在诉讼渠道内解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规范发回重审程序,是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第6~7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必要条件及其限制。根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这样就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出现。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规定》按不同法院层级,分类列举了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指导的方式。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方式的差异应予以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方式包括: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方式包括: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需要注意的是,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