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字第0951320135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7点;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一、为办理台湾地区渔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驳安置大陆地区渔船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俾利渔船船主雇用大陆船员上船报备、申请进入境内水域与申请大陆船员识别证(以下简称识别证)及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登记与核发识别证,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渔船船主雇用大陆船员上船前,应依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检附下列文件报请渔船所属渔会登记建档后,转送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所雇用之大陆船员进入境内水域:
(一)境外雇用大陆船员接驳进入境内水域申请书(如附件一)一份。
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渔船船主申请所雇用之大陆船员进入境内水域时,经审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及第九条规定后,应自大陆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打印「核准进入境内水域大陆船员名单」(如附件二)(以下简称核准名单),连同大陆船员身分证或护照影本,函复渔船船主,并副知当地巡防机关及警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