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政府施政计画及预算考核之范围如下:
(一)社会福利:社会福利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
(二)教育:教育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
(三)基本设施计画执行效能与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
三、县(市)政府社会福利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之考核,由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二)中央限定用途及纳入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之社会福利补助款,其经费之分配、编列及执行情形。
(三)依法应负担之社会保险经费缴纳及积欠款清偿情形。
四、县(市)政府教育计画执行效能与相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之考核,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一)教育施政计画实施绩效与地方教育发展基金设置、运作及执行情形。
(二)中央限定用途及纳入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之教育补助款,其经费之分配、编列及执行情形。
(三)有无依中央核定之应编列数及应分担数编列年度预算。
五、县(市)政府基本设施计画执行效能与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形之考核,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与主计处或中央相关主管机关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一)基本设施计画实施绩效:
5.计画监督考核机制运作情形。
(二)县(市)政府对于中央基本设施补助款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计画办理情形。
(三)县(市)政府对于中央限定用途或纳入指定用途优先施政项目之基本设施补助款,其经费之分配、编列及执行情形。
(四)县(市)政府年度预算之编制与执行,有无依预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各县(市)地方总预算编制要点、县(市)单位预算执行要点、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或行政院订定之相关规定办理。
(五)县(市)政府对于县(市)议员所提地方建设建议事项,有无依下列规定办理:
1.建议事项如涉及财物或工程之采购,应由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公所负责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2.建议事项应由县(市)政府循预算规定程序编列预算办理,不得采定额分配方式处理。
3.县(市)政府应定期将县(市)议员建议事项办理情形函送行政院主计处。
(六)县(市)政府依其职权或依县(市)议员所提建议,对于民间团体之补(捐)助,有无依下列规定办理:
1.补(捐)助经费不得对个人举办活动之赞助,或以定额分配方式处理。
2.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财物或劳务之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3.对于同一民间团体之补(捐)助金额,每一年度以不超过新台币二万元为原则。
4.县(市)政府对下列民间团体之补(捐)助不适用前目规定:
(1)依法令规定接受县(市)政府委托、协助或代为办理其应办业务之民间团体。
(2)依法并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工会(包括总工会、职业工会)、农会、渔会、水利会、同业公会、体育会(含单项运动委员会)或申请补助之计画具公益性质之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团体。
(3)配合中央政府各机关补助计画所补助之民间团体。
5.各县(市)政府应定期将受其补(捐)助之民间团体名称、补(捐)助项目、累积补(捐)助金额,于县(市)政府网站中公布。
(七)县对所辖乡(镇、市)之年度预算收支,与各该乡(镇、市)公所处理乡(镇、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设建议事项及民间团体之补(捐)助经费等事项,有无订定具体、明确之管考规定并落实执行。
(八)县对所辖乡(镇、市)之补助与县统筹分配税款之分配,有无依财政收支划分法及地方制度法相关规定办理。
(九)其它依年度施政需要所办理之考核项目。
六、县(市)政府财政及施政绩效之考核,由财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或中央相关主管机关分别主办;其考核项目如下:
2.年度总预算案是否收支平衡与年度岁入、岁出(决算数)差短数额及其增减变化情形。
3.对于依法律应编列或负担之经费有无如数编列、执行,及以前年度积欠款清偿情形。
1.各项开源行政业务及欠税欠费案件追查办理情形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