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0133B号令修正发布第5、7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五、办理手续:
(一)本部
1.编列一定经费统筹分配补助受奖助学校奖学金经费额度。
2.依特定地区内学校招生情形、班级数等因素,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核定受奖助学校及名额。
(二)学校
1.受奖助之学校,应依高中职社区化适性学习社区地理范围、所在之地缘及国中分布情况、各类学生比例、公平择优原则及相关作业程序等,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经校务会议或行政会报通过后,向当地国中及本校师生家长宣导后实施;奖学金补充规定及每学期获奖学生名单,应公布于学校高中职社区化网站。
2.学校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内容,应本公平择优原则,考量下列各类学生比例:
(1)一年级第一学期新生部分:
?申请或甄选入学学生,由学校依招生计分基准,择优发给奖学金。
?登记分发入学学生,以第一志愿升读当地高中职学校者,由学校依国中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择优发给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