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嘉兴化工称货款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其已按照判决内容支付了江山化工货款、利息及受理费等费用共计45.6万余元。扣除上述费用后,江山化工错误保全嘉兴化工24.3万余元存款。嘉兴化工认为,由于江山化工的错误保全,导致其正常周转资金紧张,为筹措资金,其在2007年10月以月息2.5%的代价从民间借贷融资30万元,每月利息达7500元,截至今年3月,嘉兴化工共计支付利息3.5万元。同时,30万元借贷资金中,24.3万余元用于填补江山化工错误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影响,因此产生2.8万余元利息损失。为此,嘉兴化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江山化工赔偿其2.8万余元利息损失。
江山化工则辩称财产保全金额超过胜诉金额事出有因,其并无恶意,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同时,嘉兴化工所称借款,因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是否属实尚不得而知。因此,江山化工请求法院驳回嘉兴化工的诉讼请求。
嘉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目的在于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应当合理、合法地行使财产保全权利,不能使财产保全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江山化工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担保,法院审查后予以核准,其行为于法不悖。同时,尽管江山化工保全金额超过胜诉金额,但其并无恶意保全嘉兴化工财产的意图。另外,嘉兴化工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借款是因财产保全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之必须。因此,嘉兴化工要求江山化工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