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两肇事者的家长认为晓鑫的撞伤属于意外,自己的孩子无过错,拒绝赔偿医药等费用。
校方则表示,老师发现晓鑫的伤情后,及时告知双方家长并积极组织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拒绝晓鑫家长的索赔。
宣威市法院少年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课间追逐嬉戏属正常的娱乐活动,晓阳、晓畅的玩耍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晓鑫被撞倒受伤属偶然和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学校同样不存在管理的疏忽和过错。
据此,法庭一审认定晓鑫与晓阳、晓畅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令晓鑫、晓阳和晓畅各承担晓鑫损失的三分之一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公平原则及校园伤害的防范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学校对学生并非负有监护责任,而是过失责任,即学校行为存在过失才承担相应责任,不存在过失则不承担责任。因为该案学生是在课间休息发生的意外,学校方面是没办法避免的,处理措施也得当,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所谓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是法律始终奉行和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本体参加民事恬动的机会要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
为避免该类事故的发生,承办法官通过分析近年来出现的校园伤害事件,提出三条预防措施。一是学校自身应切实开展法制教育,将与师生教育教学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穿于课堂教育教学全过程,潜默移化中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司法机关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法制宣传,通过组织普法学习考试、知识竞赛等方式,让师生从被动学法到主动学法转变。二是加大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如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状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三是抓好各项校园安全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