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查明事实的侦查。”《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有传唤、拘传、逮捕、司法监督和先行拘留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裁决权由预审法官掌握。所有的逮捕都必须依据令状进行,由司法警察或者检察官提请预审法官签发。正是由于预审法官集侦查权和司法权于一身,职能混淆,而经常受到诟病。法国最终在2000年6月通过的《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中决定设立“自由和羁押法官”制度,专门负责对刑事案件中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如决定或延长先行羁押,决定释放,监督侦查、拘留,监督刑事、税务、关税或者竞争方面的搜查,监督对外国人的羁押和对精神病患者的关押等。 [7]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根据案件情况,作不同的处理:(l)对案件性质轻微,证据充分,没有异议的案件,在司法警察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检察官审查后可以直接向轻罪法院自行发动和进行公诉;(2)对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检察官认为有起诉必要的,将案件移交初级预审法官审查决定是否起诉,预审法官一旦作出起诉决定。检察官应做好公诉准备工作,并依职权主动向法院发起公诉和在审判活动中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3)如果初级预审法官认为案件属于重罪,则应迅速将案件移送至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由二级预审法官负责进行审查,一旦审查通过,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其负责准备起诉,并向重罪法院起诉。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的刑事程序权利有:(1)公民权利与自由受司法保障(第18条);(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2条第1款);(3)羁押受司法审查的权利(第22条第2款);(4)无罪推定〔第49条第1款〕;(5)疑罪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第49条第6款);(6)不受双重危险(第50条第1款)等23项。俄罗斯从宪法层面对公民刑事程序权利的规定具体详备,可谓意义深远。根据2001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只有法院,包括在审前程序中,才有权作出下列决定:(1)选择羁押、家庭拘禁作为强制处分;(2)延长羁押期;(3)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安置到医疗住院机构或精神病住院机构分别进行法医学鉴定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4)不经住户的同意勘验住宅;(5)在住宅里进行搜查和(或)提取;(6)进行人身搜查,但本法典第9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7)提取物品和含有关于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和帐户信息的文件;(8)扣押邮件和在邮电机构提取邮件;(9)扣押财产,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帐户上的资金、存款和保存的钱款;(10)按照本法典第114条让刑事被告人停职;(11)监听电话和其他谈话和进行录音。”此外,《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在审前程序过程中,对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长可能损害刑事诉讼参与人宪法权利和自由或妨碍公民参加司法的决定和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
从以上对两大法系的英、美、法、俄四国的刑事审前程序中侦查程序、起诉程序、的考察来看,各国审前程序各阶段中,虽各具特色,但都有着一些相同的规则和程序模式。
第一,在立法上对审前程序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起诉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赋予犯罪嫌疑人较多的诉讼权利,侦控机关的权力有所限制。
第二,来自英国的《人身保护令法案》的“令状主义”得到 普遍确立。“通过令状制度对侦控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这是各国立法之通例。
第三,确立了中立的裁判者——法院对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原则。两大法系国家对审前程序中诸如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审查都是由法院负责审查,并予以决定。除例外情形,皆由法院作出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审前羁押必须由一行使国家司法裁判权的官员或机构加以授权,而不得由那些负责侦查、起诉等刑事追诉责任的警察、检察官直接控制”。 [8]而对检察机关而言,其审查起诉活动也不被视为司法审查活动,而是一种与侦查不可分割的追诉活动,并且这种追诉活动同样要受到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