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新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法典继续确立了检察长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了检察长在这一阶段的控制和监督的权力。例如,“检察长有权组织侦查前审查(发出与审查犯罪检举有关的委托,包括委托进行文书审查,监督及时收集作出正确决定所必需的材料,监督延长这类行为审查期是否有根据)” [11]以及对调查机关、调查人员、侦查员所提起的刑事案件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在所有刑事案件中保证支持国家公诉,在检察长自己不能出庭支持国家公诉时有权委托侦查员或调查人员出庭支持国家公诉。在俄罗斯宪法中仍把检察机关规定在司法权中,宪法以及检察院组织仍规定,检察院是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遵守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保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及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检察长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自己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调查和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对调查、侦查机关及其调查人员、侦查员在提起刑事案件和审前调查过程中的决定和行为的合法性实行监督。如,接受刑事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申诉;对调查人员和侦查员作出的包括羁押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以及对限制公民的通讯、电话和其他谈话、提取扣押邮件、电报、对住宅进行搜查、延长刑事被告人羁押期等诉讼措施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新的法典充分考虑到了审前程序中检察监督和控制的局限性,在法典中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以弥补这种监督的不足。在新的法律规定中“检察官失去了独立做出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在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提起、提取邮件电报、延长刑事被告人羁押期或刑事被告人停职等等的决定权利。现在,检察长们起着作为申请人的侦查员或调查人员与作出相关法院之间的中间环节的作用。” [12]
根据新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俄罗斯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具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限: “一种包括作出实施与刑事案件审前调查有关的行为的裁判,而实质上是审查有关调查和侦查机关公职人员实施这种行为的意图是否合法是否有根据,这种审查一般是在开始实际实施行为之前进行(即所谓事前法院监督)。另一种则是审查有关调查和侦查机关公职人员已经实施的行为或已经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是否有根据(即所谓事后法院监督)” [13]。
应该说,俄罗斯现在的审前程序中的这种双重控制与监督是俄罗斯在前苏联几十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符合其法律传统和本国国情,对保证诉讼的公正,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以往我国学者对于审前程序中司法控制问题的研究囿于厚此薄彼的偏颇思维,在检察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审前介入中存在“一边倒”的倾向。笔者认为,我国应着眼于两者的科学协调整合且并行不悖的双轨模式的探讨(如俄罗斯的审前程序),就权力配置的原理而言,审前程序不仅要强调裁判权对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的控制(如司法许可),而且还要强化其在此过程中应有的诸如受理申诉的监督职能。此种方式,可作为我们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改革的一种过渡,期以探索更适合中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