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若按管辖案件的类型来分,则有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税法院、劳工法院和保险法院6大系统。宪法法院分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级。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过其他各类联邦法院,与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具有同等的宪政地位,有司法审查权、行政权限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可以裁决联邦大选中的选举诉讼案,可以确定某政党是否违法。州宪法法院只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普通法院是最主要的法院系统,80%的法官在普通法院工作,分初级法院(683个)、地区法院(120个)、州高等法院(25个)和联邦最高法院(1个)四级,主要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财税法院分州财税法院和联邦财税法院两级,审理纳税人对征税不服,状告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案件。劳工法院分地方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三级,主要审理雇主与雇工的劳动纠纷以及雇主和工会之间的纠纷。保险法院分地方保险法院、州保险法院和联邦保险法院三级,主要审理涉及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金的付款、疾病补贴、事故赔偿、退休金、儿童救济款等案件。各级、各类法院彼此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