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同事拿出一张2万多元的欠条告到法院要求还款,在司法鉴定欠条笔迹确属“欠款人”本人笔迹、眼看败诉在即的情况下,“欠款人”联系印刷厂证明,欠条 的纸张生产日期竟在欠条签字日期3个多月以后。本月22日,江北区法院依据这一证据,最终采信欠条系伪造,一审判决“欠款人”胜诉。
今年3月,重庆望江厂职工唐某到法院起诉同事王树声,理由是王欠其2万3千余元购房款,请求法院判王还钱。唐某一并提交了一份便笺纸,上面写着“本人因购买新房向唐XX借款23500元,并于2004年底偿还。借款人:王树声,欠条上的签字日期是2004年3月。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王树声感到纳闷,他说自己从不记得曾向唐借款2万多元,于是申请将欠条拿去做司法鉴定。然而,其鉴定的结果却让王“心凉了半截”——欠条上的字迹确系王本人笔迹。
第一次开庭后,各种证据均对王树声不利,王咨询了市内好几家律师事务所,得到的回答大同小异:铁证如山,肯定败诉。
正当王心灰意冷的时候,一次偶然的饭局上,王一个在印刷厂工作的朋友告诉他,去年央视《经济与法》曾报道过一个类似案例,也是原告伪造欠条到法院起诉, 被告在一审败诉后,拿着欠条复印件到纸厂调查发现,欠条的纸张生产日期竟然是在欠条的签字日期之后,凭借这点,被告二审胜诉。
如获至宝的王赶 紧拿着从法院复印的欠条,找到了生产该便笺纸的成都印刷厂,发现该便笺纸上的编号为“cd040608”,是该厂在2004年6月份生产的产品。“3个月 后才印刷出来的纸,3个月前怎么可能在上面写字?”王终于找到了“铁证”的破绽。凭借印刷厂的证词,法庭审理认为,该欠条系伪造,王树声胜诉。
昨日,记者联系上原告唐某,唐称自己没有诬告王,王确实曾因为买房周转不灵向他借过多次钱,至于欠条是否系伪造,唐表示“先不说这个”。最后,唐称自己尚在考虑是否上诉。
王树声说,他和唐某原来是朋友,自己之前因为供房款向唐确实借过数次钱,但都是几百块不等,也没有写欠条,后来两人发生过不愉快,由此交恶。唐可能因为 这样就伪造欠条来告自己。至于司法鉴定的结果,王表示,可能是唐的伪造手段太高没鉴定出来,或者欠条是唐把自己写的字拿来拼凑而成,但由于这不是法庭调查 范围,所以无法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