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制约。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除构成贪污贿赂、渎职类犯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以外,行政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出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渠道不畅。在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各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相互沟通的渠道,而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据报载,早在2003 年下半年,安徽省阜阳市医疗卫生部门在收治一些患病婴儿时,就发现他们食用了不合格奶粉,该市质量监督局也已经查到了某奶粉企业制售伪劣奶粉的问题,但却未向工商部门通报。由于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没有进行及时的沟通,使制假、售假案件长期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最终酿成危害婴儿生命健康的严重刑事案件,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在案发后,多数制、售伪劣商品者不知所踪,增加了司法机关查处案件的难度。③
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刑事法律知识,在识别罪与非罪、证据的收集、鉴定及保全等方面经验不足。在案件处理中,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不准,通常以理解和掌握的政策和法律结案,使得某些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刑事追究。如在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案件中,适用刑法时遇到货值、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等问题时,由于数额不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则不同,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这类违法案件时大多以罚款形式结案。另外,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由于时间或其他原因,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提取的可能,固定和保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调取证据不够充分、不完整,或者程序不合法,就会使有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从而放纵了犯罪。如多数行政执法机关侧重采用调查(询问) 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账册、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不够全面;个别案件凭孤证定案,缺乏应有的证据链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